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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地方法院与仲裁委起争执,最高法“拍板”——程序违法的不受理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P2P网络借贷平台大量涌现。P2P网络借贷,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借贷形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一种,由于加上了互联网的属性,借贷过程中,资料审核、资金往来、合同签署等手续经办全部通过网络实现,被某些人称为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由于网贷一般数额较少,约定利率较高,借贷人天南海北,在道德诚信滑坡、监管落实不力的背景下,逾期违约造成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正在各地大量出现。为了快捷将这些借贷违约人移送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一些网络P2P平台借道仲裁委员会“一局仲裁”的便利,在网上借贷签订《借款协议》时同时签订《调解协议》。一旦借款人违约,放贷方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些仲裁委也创新仲裁模式,提供“先予仲裁”业务,也称无争议同时仲裁,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合同签订时,同时约定通过特定的仲裁机构(一般是借贷平台所在地仲裁委)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



这种“先予仲裁”的结果就是,一旦网络借款人违约不还款,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根据借款时达成的《调解协议》,直接申请仲裁并取得仲裁裁决书,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际上省略了借款人与借贷平台的仲裁抗辩程序,仲裁委起到的不过是公证的作用。


如此便利的裁决方式,使得大量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以仲裁委裁决书形式涌入法院执行程序。根据《湛江仲裁机构2017年工作总结》:“2017年,湛仲已办结‘网仲’案件159万多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加法院执行率高达99%以上”。


仲裁委业务海量增加,效益猛增,而作为下家的厦门法院成了“背锅侠”、“执行难”。据统计,厦门中院执行局受理的该批案件的标的额均在1万元以下,95%以上的被执行人无法取得联系,且大多数被执行人为90后,仅有5%的案件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仲裁方式分析研究后认为,这种纠纷还没发生、双方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就先做出仲裁裁决书的预设性裁决方式,裁决结果实际上是借款协议的内容,而非双方借贷合同履行后的实际情况。如此裁决,违反了诉的基本原理,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颠覆了仲裁制度,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法院不认可仲裁委的裁决,湛江仲裁委表示不满。在《厦门中级法院的做法问题何在?——对该院在公众号”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的反馈意见》中,湛江仲裁委称,全国已有100多家中级法院执行湛江仲裁委此类案件,执行回款不少, “作为一种新尝试仲裁模式,能得到这么多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已是相当了不起了。”


“有的法院执行压力大,为了不影响法院的执行率,湛仲也劝申请人多自催,少申请执行,”“所谓大规模涌入厦门中院的公众文完全不顾事实危言耸听,混淆上下视听。”湛江仲裁委对厦门中院的表态和做法,称是“地方法院无权否认”该仲裁模式。


面对地方法院与仲裁委引发的激烈争议和各地法院不同的作法,最高人民法院出面了,2018年6月6日印发《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6月8日开始施行。


其中规定,“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货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法院的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为这场地方法院与仲裁委的纷争画上了句号,看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修改《借款协议》中的纠纷处理办法了,地方仲裁委的这项业务也需要转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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